《專利代理條例》解讀:為專利代理行業發展提供制度支撐
發布人:cqxld發布日期:2019-02-26 瀏覽量:次
專利代理是技術和法律相結合的高端專業化服務,服務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全過程。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對維護創新主體與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提升我國專利質量和運用水平,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伴隨著我國專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專利代理行業不斷發展,目前總體呈現出規模逐漸壯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服務范圍不斷拓展、運行體系更趨健全的良好發展態勢。
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萬人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8468萬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26家。能夠提供涉外服務、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專利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開展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國際專利申請業務的機構數量超過1000家。專利代理人才素質全面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涌現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語的復合型人才。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下稱《條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以來,在規范專利代理活動、提高創新水平和質量、保障專利制度良好運行、推動專利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新問題,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需求,也與有關法律規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協調,亟需加以完善。
一是專利代理行業自身狀況和發展環境發生顯著變化。現行《條例》公布施行時,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基本上附屬于行政機關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在2000年已基本完成脫鉤改制,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現行《條例》的一些主要規定與現實情況嚴重脫節,需要及時調整完善。
二是“放管服”改革對專利代理行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為優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專利代理行業的多項改革措施相繼出臺,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在《條例》中予以體現。其一,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證”的要求,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已于2014年改為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后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審批。同時,取消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等信息公示制度。
其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審批環節已大大簡化。例如:2014年取消了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2016年,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合伙人/股東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合伙人/股東離退休證件”“辦公場所證明”“工作設施證明”等證明文件。其三,專利代理行業的監管思路和方式已發生轉變,事中事后監管成為主要監管方式。在全面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基礎上,著重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專利代理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和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名錄庫。
三是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面臨的新問題亟需解決。專利代理行業在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和機構規模與專利事業發展速度不相適應;服務質量、服務能力還不能滿足創新主體日益多樣化的需求;專利代理“掛證”“黑代理”以及虛假宣傳、低價惡性競爭等違法違規經營現象仍然存在,行業監管機制亟需完善。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加以規范。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專利代理條例(送審稿)》,于2011年1月4日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配合立法部門多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前往創新企業、專利代理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專題調研。在對送審稿反復研究、協調、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并將自2019年3月1日實施。
(轉載于中國知識產權官網)
伴隨著我國專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專利代理行業不斷發展,目前總體呈現出規模逐漸壯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服務范圍不斷拓展、運行體系更趨健全的良好發展態勢。
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萬人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8468萬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26家。能夠提供涉外服務、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專利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開展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國際專利申請業務的機構數量超過1000家。專利代理人才素質全面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涌現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語的復合型人才。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下稱《條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以來,在規范專利代理活動、提高創新水平和質量、保障專利制度良好運行、推動專利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新問題,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需求,也與有關法律規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協調,亟需加以完善。
一是專利代理行業自身狀況和發展環境發生顯著變化。現行《條例》公布施行時,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基本上附屬于行政機關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在2000年已基本完成脫鉤改制,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現行《條例》的一些主要規定與現實情況嚴重脫節,需要及時調整完善。
二是“放管服”改革對專利代理行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為優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專利代理行業的多項改革措施相繼出臺,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在《條例》中予以體現。其一,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證”的要求,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已于2014年改為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后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審批。同時,取消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等信息公示制度。
其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審批環節已大大簡化。例如:2014年取消了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2016年,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合伙人/股東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合伙人/股東離退休證件”“辦公場所證明”“工作設施證明”等證明文件。其三,專利代理行業的監管思路和方式已發生轉變,事中事后監管成為主要監管方式。在全面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基礎上,著重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專利代理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和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名錄庫。
三是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面臨的新問題亟需解決。專利代理行業在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和機構規模與專利事業發展速度不相適應;服務質量、服務能力還不能滿足創新主體日益多樣化的需求;專利代理“掛證”“黑代理”以及虛假宣傳、低價惡性競爭等違法違規經營現象仍然存在,行業監管機制亟需完善。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加以規范。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專利代理條例(送審稿)》,于2011年1月4日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配合立法部門多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前往創新企業、專利代理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專題調研。在對送審稿反復研究、協調、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并將自2019年3月1日實施。
(轉載于中國知識產權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