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相似度多少才算侵權?法官怎么判斷的?
發布人:lxdipr發布日期:2025-04-09 瀏覽量:次
在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并不依賴具體的“相似度百分比”,而是基于整體視覺效果是否實質相同的法律標準。法官會通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結合設計特征、產品用途、設計空間等因素進行認定。以下是具體解析和示例:
一、法律標準與判斷方法
1、相同或近似設計
根據《專利法》第64條,若被控侵權設計與專利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即構成近似,可能侵權。
2、產品用途關聯性
侵權需滿足兩項條件:設計相同或近似;用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如手機與平板電腦可能被視為相近種類。
3、判斷主體:一般消費者
法官會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觀察設計的整體形態,而非專業人士的細節比對。
二、法官考量的關鍵因素
1、設計特征
顯著區別部分:如獨特的線條、圖案或立體形狀;
慣常設計:常見設計元素(如圓形表盤)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
2、設計空間
設計空間大(如汽車外觀):細微差異可能不構成侵權;
設計空間小(如螺絲釘):微小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同。
3、功能性VS裝飾性
功能性設計(如車輪結構)可能不受保護,裝飾性設計(如花紋)是關鍵。
三、典型案例
例1:手機外觀侵權案
專利設計:曲面屏+背部豎排三攝像頭。
被控設計:相同曲面弧度、攝像頭排列,僅顏色不同。
結果:侵權成立。核心設計特征(攝像頭布局、弧度)高度相似,顏色差異不影響整體視覺效果。
例2:椅子設計爭議
專利設計:鏤空靠背+流線型椅腿。
被控設計:相同結構,但改用金屬材質。
結果:侵權成立。材質變化不影響整體形態的實質相同。
例3:不侵權的水杯設計
專利設計:圓柱形杯身+環形防滑手柄。
被控設計:圓柱形杯身,但手柄改為波浪形。
結果:不侵權。手柄作為顯著特征,差異改變了整體視覺效果。
四、跨國差異(補充)
美國:采用“普通觀察者”測試,關注是否足以誤導消費者。
歐盟:要求被控設計在“整體印象”上與專利不同。
五、總結
無固定比例:相似度無量化標準,需個案分析。
核心原則:一般消費者是否會混淆兩者設計。
抗辯策略:可主張設計屬于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抗辯),或存在顯著區別特征。
一、法律標準與判斷方法
1、相同或近似設計
根據《專利法》第64條,若被控侵權設計與專利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即構成近似,可能侵權。

侵權需滿足兩項條件:設計相同或近似;用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如手機與平板電腦可能被視為相近種類。
3、判斷主體:一般消費者
法官會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觀察設計的整體形態,而非專業人士的細節比對。

1、設計特征
顯著區別部分:如獨特的線條、圖案或立體形狀;
慣常設計:常見設計元素(如圓形表盤)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
2、設計空間
設計空間大(如汽車外觀):細微差異可能不構成侵權;
設計空間小(如螺絲釘):微小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不同。
3、功能性VS裝飾性
功能性設計(如車輪結構)可能不受保護,裝飾性設計(如花紋)是關鍵。
三、典型案例
例1:手機外觀侵權案
專利設計:曲面屏+背部豎排三攝像頭。
被控設計:相同曲面弧度、攝像頭排列,僅顏色不同。
結果:侵權成立。核心設計特征(攝像頭布局、弧度)高度相似,顏色差異不影響整體視覺效果。
例2:椅子設計爭議
專利設計:鏤空靠背+流線型椅腿。
被控設計:相同結構,但改用金屬材質。
結果:侵權成立。材質變化不影響整體形態的實質相同。
例3:不侵權的水杯設計
專利設計:圓柱形杯身+環形防滑手柄。
被控設計:圓柱形杯身,但手柄改為波浪形。
結果:不侵權。手柄作為顯著特征,差異改變了整體視覺效果。
四、跨國差異(補充)
美國:采用“普通觀察者”測試,關注是否足以誤導消費者。
歐盟:要求被控設計在“整體印象”上與專利不同。
五、總結
無固定比例:相似度無量化標準,需個案分析。
核心原則:一般消費者是否會混淆兩者設計。
抗辯策略:可主張設計屬于現有技術(現有設計抗辯),或存在顯著區別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