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專利權問題
發布人:cqxld發布日期:2022-10-26 瀏覽量:次
最近收到很多發明人在專利權一事上提出了自己的疑問,我們把幾種常見簡單的情形進行匯總,在此,希望可以解決到您們的問題。同時,歡迎有問題的發明人來信共同探討!
一、專利的保護主體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工作單位
3.外國人
4.先申請人
(注:本次分享暫不涉及外國人和先申請人)
二、專利權歸屬常見情形
(一)跟單位無關,屬于個人的情形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第6條第二款:“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
2.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共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情況,專利申請由他們共同提出,僅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是不許可的。若雙方有協議的情形除外)
3.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的權利繼受人(就發明創造獲得專利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所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把他這種“獲得專利的權利”轉讓于他人。這種“獲得專利的權利”也可以依一般繼承的方法由繼承人繼承。所謂權利繼受人就是包括繼承人和受讓人二者)
(二)專利權歸屬單位的情況
1.對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在本職工作中;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專利法第6條第三款:“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但是,必須要有書面合同。
3.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8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這里所說的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是指完成這種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不是指參加合作的所有單位。
4.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
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一、專利的保護主體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工作單位
3.外國人
4.先申請人
(注:本次分享暫不涉及外國人和先申請人)
二、專利權歸屬常見情形
(一)跟單位無關,屬于個人的情形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法第6條第二款:“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
2.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共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情況,專利申請由他們共同提出,僅由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是不許可的。若雙方有協議的情形除外)
3.共同發明人或者共同設計人的權利繼受人(就發明創造獲得專利的權利是一種財產權,所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把他這種“獲得專利的權利”轉讓于他人。這種“獲得專利的權利”也可以依一般繼承的方法由繼承人繼承。所謂權利繼受人就是包括繼承人和受讓人二者)
(二)專利權歸屬單位的情況
1.對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在本職工作中;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專利法第6條第三款:“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但是,必須要有書面合同。
3.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8條:“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這里所說的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是指完成這種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不是指參加合作的所有單位。
4.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
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